(热点)房屋转租需原出租人同意 泰州·民生 泰州新闻网 泰州报业传媒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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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靖江法院圣慈法院调解了一起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引起的纠纷。
2016年9月1日,于君夫妇以经营的超市名义与房东张林签订了租赁协议,约定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9月5日至2017年9月5日。2017年4月下旬,将该房屋剩余租赁期限(2017年5月1日至9月1日)以1.6万元的租金转租给孙进,双方签订了转租协议。孙进让工人们搬运工具准备开店时,被房东张林挡住了。
孙晋的开业计划受阻,与于君的谈判失败,遂将于君告上法庭,要求责令于君退还租金16000元,赔偿损失4000元。
孙进起诉后,于君返还孙进4000元房租的一部分。孙进考虑到在转租时给腾地产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并在与房东谈判时受到房东家人的伤害,放弃了部分诉讼请求。最终,双方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解除转租协议,于君于当日一次性返还孙进房屋租金6800元。(文中当事人均为假名)
法官说:《合同法》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出租人不同意的,承租人的转租行为将被视为违约,出租人可以选择解除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如果一定要采用转租模式,那么在转租时,双方应严格检查承租人与房东签订的合同中是否允许转租,转租期限是否在租赁期内,转租范围是否符合房东与承租人的约定。没有约定的,“二房东”转租房屋应当取得原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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