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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9种情形不予批准个人建房 泰州·民生 泰州新闻网 泰州报业传媒集团

来源:泰州晚报作者:铎雅宁更新时间:2020-11-02 02:06: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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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35平方米

记者从市政府2月10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台州市村民建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即将发布。市规划局副局长张春表示,本办法适用于城镇(含医疗高新区)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或改建个人住房。

《办法》规定,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除规划住宅区外,村民不得异地改建、扩建、翻建或者新建房屋。在规定范围内的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需要改善居住条件的,可以实行宅基地有偿退出,由当地镇人民政府集中统一安置。

“为了避免村民房屋竣工后不久就被拆除的问题,必须根据城市的发展合理确定控制范围。张春表示,《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作为控制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村布局规划中明确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和规划居住区的范围,做到有据可依,消除“规划冻结”的随意性。"

关于村民个人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根据省有关规定,已明确本办法。村民个人在村庄规划区内建房,宅基地面积标准为:1-5人(含5人)户不超过120平方米,5人以上户不超过135平方米,村民个人建房占地面积不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

《办法》列举了村民不被批准建房的9种情况,即:不符合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村庄规划;已纳入土地征收范围或规划、文化等部门禁止和控制范围的建设;新建房屋不愿交出原有宅基地的;有非法转让、出租或赠与宅基地或房屋的;集体土地范围内,有一个以上家庭的;不符合入户条件以家庭名义申请宅基地的;申请人户籍虽已迁入村(社区),但未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的;已经实施拆迁安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不得批准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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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表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村民个人住房建设质量和安全管理行使监督检查职能。然而,由于村民个人住房建设范围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很难兼顾机构设置和人力配置。因此,《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村民个人住房建设过程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委托的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建设质量和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外,该条明确规定,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委托的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也可以行使村民个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职能,更加现实,便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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