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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医药高新区法院首推行政处罚执行前保全制度 泰州·民生 泰州新闻网

来源:泰州晚报作者:铎雅宁更新时间:2020-10-09 13:21:0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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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局对污染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半年后,法院发现该企业面对这样的尴尬,取消了行政处罚决定。法院应该如何执行?记者从医药高新区法院近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法院发布了《关于行政非诉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自2016年以来,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共受理行政非诉讼执行案件259起,通过终结这一执行程序,结案率高达55%。平均执行天数82天左右,执行目标实际到达率比其他执行案件低12%。该所执行董事会主任李剑锋表示,中小企业在面临巨额罚款时,除了搬家、转移财产等传统的逃避措施外,还经常通过取消企业登记、更换投资者等方式逃避债务,影响了实施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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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行政行为确定生效后的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一般追诉期限为6个月,相对人有足够的时间规避执行行为。李剑锋表示,2019年以来,已有4起被执行企业在行政处罚和行政非诉裁定前办理工商注销手续的案件。

如何保障行政机关的合法权利?借鉴民事诉讼中的诉前财产保全制度,医院创造性地引入了行政处罚执行前保全制度。《条例》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相对人在可能逃避执行处罚决定时,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限制注销公司登记。有充分证据证明行政处罚相对人确实逃避履行义务的,也可以在行政处罚规定作出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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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堪称实现权利的保护伞。以前只适用于民事案件,行政处罚执行前的保全制度在省内是第一的。李剑锋说,这一制度的引入实际上激活了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中的一个隐名条款。《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或者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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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条例》还要求申请执行的机关应当提供被处罚人的财产状况、拟执行标的物的专业处置方案、被处罚人交付地点的确认文件作为申请保全的材料,以方便司法执行措施。

李剑锋表示,下一步,研究所还将研究恶意撤销公司登记的责任主体和责任方式,坚决堵塞制度漏洞,消除恶意规避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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