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 泰州·民生 泰州新闻网 泰州报业传媒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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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7月1日起,我市将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口供养标准。
据报道,这次调整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5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9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靖江市、海陵区、高岗区、台州医药高新区、农业开发区实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体化,由每人每月5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90元,泰兴市、兴化市、姜堰区由每人每月不低于420元调整为不低于470元,姜堰区努力实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体化。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均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20世纪60年代,退休工人和国民党释放人员的生活津贴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降低,资金来源按原渠道分配。
此外,对极端贫困人口的支持标准也同时提高。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5%确定。
城市无三份工作人数每人每年靖江市16560元,泰兴市15210元,兴化市14030元,海陵区15840元,高岗区15470元,姜堰区15350元,台州医药高新区15580元。农村五保供养是靖江市每人每年8120元,泰兴市7380元,兴化市6990元,海陵区8230元,高岗区7680元,姜堰区7280元,医药高新区75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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