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物业服务不到位 物业费可否拒交 泰州·民生 泰州新闻网 泰州报业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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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业主可能都做过这种事。物业服务不到位,就不交物业费或者少交物业费。这种做法有法律依据吗?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个财产纠纷案件。
周是靖江某小区的业主。物业公司与小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周因对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满意,拒绝支付2011年7月至2015年4月的物业费和2011年10月至2014年12月的公共能耗。物业公司多次催促周败诉,然后上诉法院,要求他支付物业费和滞纳金。
庭审中,周提供的证据显示,物业公司未全面履行服务合同,物业公司也表示同意。
靖江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义务。周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确定物业费的20%作为违约责任。所以,周应该把财产交给物业公司。80%的费用;在对物业公司如何承担违约责任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周拒绝支付物业费不构成延期付款。因此,物业公司要求周支付滞纳金的主张不予支持;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公共能源消耗实际上已经支付给相关部门并公示,周应按公示金额向物业公司支付。
周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物业公司承担50%以上的违约责任。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当事人是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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