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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我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泰州·民生

来源:泰州晚报作者:铎雅宁更新时间:2020-10-30 18:30: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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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施工企业必须为施工人员缴纳保险标准,保险标准为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二

近日,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了市人民社会、财政、安监、住建部、总工会、农委、交通、水利、建设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工伤保险的意见》,规定所有施工企业都要为建筑工人缴纳工伤保险,标准为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二。

工伤保险怎么交?

工程总造价的2‰

根据《意见》,建筑业工伤保险主要覆盖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修缮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交通、水利、电力、园林等工程项目,所有施工企业都要逐项为建筑工程使用的施工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根据政策规定,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作为无竞争力的社会保险费专项基金,列入工程总造价,标准为工程总造价的2‰(即分部分项工程费用+措施工程费用+其他工程费用-工程设备费用)。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率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住房和建设部门根据工伤发生率和资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

已组织施工但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程项目,可按剩余工期比例折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设项目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在建施工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作为法定社会保险的补充。

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在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和安全管理证书前,应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专用账户,并在工程造价中结算。不需要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或者其他安全管理证件的小型项目,开工前还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专用账户缴纳工伤保险费。

不交罚款多少?

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会受到哪些处罚?政策规定,不能提供工伤保险证明的单位,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已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证明的项目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暂扣相关证明,并责令该项目停工整顿。施工企业和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纳入各类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和示范考核评审内容,对未参保或未参保的施工企业和未参保项目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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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可持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伤保险费缴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办理保险登记手续,由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工程保险证明。施工企业在办理工程项目工伤保险手续时,可填写《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申请表》,提交施工人员名单。施工中如有人员变动,应及时上报备案。遭受工伤事故的人员因故未及时报告的,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补充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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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的预定工期以《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合同工期为基础,即从建筑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对于不能在合同期限内完成的项目,施工企业应在合同完成日期前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保险期限延长手续。施工期间如遇追加工程预算,施工企业应缴纳相应的工伤保险费。

工程施工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时,施工企业应当及时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处理,并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报告工伤情况。建设项目发生事故时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执行。建设项目施工人员被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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