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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上调 泰州·民生 泰州新闻网 泰州报业传媒集团

来源:泰州晚报作者:铎雅宁更新时间:2020-10-29 10:39: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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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经省人民和社会福利厅、财政厅批准,从2015年7月1日起,我市将提高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月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

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厅认真测算批准,我市2015年1-4级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每月领取的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9.12%。同时,生活护理费调整实行同级同标准,完全、大部分、部分依靠护理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按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非私营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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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缩小福利金领取者标准之间的差距,并反映保障福利金的公平性,为调整残疾津贴和受扶养亲属养恤金设定了最低调整标准。市区(含高岗区)伤残津贴(不含退休后津贴)调整不低于17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不低于70元,姜堰区参照执行;其他城市伤残津贴(不含退休后津贴)调整不低于14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不低于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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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2014年7月1日,70周岁以上、75周岁以上、80周岁以上的1-4级工伤职工,不享受养老金调整待遇的,每月增发工作岗位至40元、60元、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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