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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知假买假”要求“退一赔十”获法院支持 消费者老俞状告18家超市

来源:泰州晚报作者:铎雅宁更新时间:2020-10-27 03:21: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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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1日,51岁的老余坦言,如果不是因为自己血脂偏高,如果商家太“牛碎”,也就不会出现目前这一系列“知假买假”的消费纠纷。

纠纷中,两个品牌的七种营养保健品的包装不符合国家批准的规格。泰兴法院认为这是一个“赝品”。结果,18家卖“假货”的超市相继成为被告。截至发稿时,已有10家超市获赔12万余元,另有8家仍在审理中。

包装规格与国家标准不符。18家超市出售“假货”作为被告

老余,我老家在姜堰。去年8月,他路过邻近的泰兴新街镇。镇上有一家相当大的超市。进去后,他随意买了几盒保健口服液。口服液主要涉及无极口服液、黄芪太子参口服液、钙铁锌维生素口服液等两个品牌的七种产品。拿到货后,他看了看内页的说明和外包装的规格,发现了问题。

“在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上,这些国家批准的保健品规格都是10ml,我买的产品外包装规格都是250ml,与国家批准的规格不符,标签说明也不符合法定要求。”老余说,因为规格不对,消费方式、消费金额、存储方式肯定会改变。他打了个比方:10ml口服液,一旦喝完,小瓶扔掉,就结束了;但如果换成250ml的大瓶装,就不能一次喝完,后续如何称量、如何保存、如何指定保存期等问题随之而来。在这一点上,如果和国标相比,差距只能越来越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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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谨慎起见,他甚至给生产厂家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了一封信。另一方答复称,对制造商的成品仓库、包装材料仓库和生产车间进行了现场检查,没有发现询证函中提到的产品,制造商书面声明没有生产此类产品。但是,询证函中描述的产品批准号属于工厂。

老余觉得这些都是假冒伪劣产品,立即在泰兴的和协、宣宝、黄桥等乡镇市场“扫货”“知假买假”,一共买了2万多。

购后踏上维权之路,起诉18家销售“假货”的超市分两批,要求“一退十赔”。

法院支持“退一赔十”,10家超市损失超过12万

超市觉得很委屈。起初,他们辩称自己的产品来自南昌的正规制造商,并对老俞提供的产品来源表示怀疑。其次,他们认为老余买的保健品并没有吃也没有喝,而是全身心投入到“找茬”中,这是一种知假买假的职业行为,不能算是普通消费者,不能享受“退一赔十”。

泰兴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性标准。不仅对食品的内部质量有严格的要求,对与食品安全要求相关的标签、标志和规范也有严格的要求。超市方无法举证确认内容与上述保健食品包装一致的注册批准文件。最终法院支持老余的主张,除返还老余货款外,判10家超市支付12万余元。还有8家超市,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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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法院河损庭法官杨新森表示,消费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要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赔偿10倍价格或者3倍损失。他说,只要老余不再卖,就不会影响他的消费身份,从立法的目的来说,只有自觉接受监管,重视食品安全,商家和厂家才会更有利于市场的良性发展。

我不在乎别人怎么看我,只要对得起良心

老余其仁,第一眼看上去很温柔,但眼神却不易察觉。“40出头上班,工厂倒闭,我成了自由职业者。”后来他去了南京,从事调查工作。五六年的经验,他对市场有一种本能的把握。在人前,他并不避讳,“我就是知道假,买假”。

“知假买假”之初,还在和超市“较劲”。前年,他病了,血脂高。当时他去姜堰的一家大型超市买了126元的保健品。"一种是深海鱼油,另一种是维生素C咀嚼片."当他买东西的时候,不小心发现这两个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其实是在“糖果”这一类获得的。他马上找到姜堰消协,问怎么回事。消协工作人员专门去工厂检查,产品超出生产许可证范围。“换句话说,没有权限。”老余要求消协主持公道。我不这么认为。超市经营者很好,总是不肯让步。老余没有在一个地方打架。“在这么大的超市里,普通人相信你,花钱买你的东西,期望对身体有多大的帮助。在后面不知道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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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了想,他去了南京。“超市一家人都在卖这种东西,事情完全超出我的想象。太大了。”老余为了争取一口气,从几家店买了产品,然后在南京起诉。官司打得很顺利,老余首战告捷。

“我也吃了不少苦。”老余笑了笑,说事情远非看似轻松的背后。有一段时间,他还受到威胁和暗示,“告诉我,‘我们不惹你,厂家不让你走,你就不知道’,等等。”

老余说别人怎么看他,他从不在乎。“只要对得起良心,做的事对得起社会,我就不怕。”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老余过年会给团里80岁以上的老人发红包,其中一个是500元。此外,他还积极参与慈善活动,多次捐款和资助贫困儿童。

造假也有失败的案例

2014年5月21日,山东省李沧区张先生在购物中心购买了十盒某品牌的保健茶,单价为178元/盒。随后,张先生以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起诉商场,李沧法院受理。张先生认为,该产品的包装显示了“痛风及骨关节疼痛者可长期饮用的保健茶”的内容,该产品的外包装显示该产品的配方为蒲公英、茯苓、桔梗、红参、葛根。按照张先生的说法,红参是一种中药,属于药。根据卫生部2012年第17号公告,该产品应标明不适宜人群和消费限额。然而,商店坚持认为这个问题不适用于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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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沧法院经审理认为,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因此,即使食品包装的标签存在瑕疵,也不属于十倍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办案法官余美玲表示,虽然司法解释规定了十倍惩罚性赔偿,但在实际过程中需要考虑许多因素。本案虽然违反了相关标准,但在数量上不足以达到十倍惩罚性赔偿的水平,因此判原告败诉。

被称为中国第一打假人的王海表示,据他估计,专业打假团体数量翻了一番,目前至少有1000人,但仍低于预期。“大部分都能赢,但也有很多输的情况。”王海表示,除了部分造假者证据不足、法律知识薄弱之外,对于具体案件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还存在一些争议。因此,不同法院判决的标准可能不同,导致一些案件败诉。(根据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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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陈述了案情

泰兴法院河庭法官杨新森告诉记者,“知道并购买假货”的人是否是“消费者”,或者“职业造假者”的行为是否受到法律保护,过去没有明确规定,做法也不统一。2014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买受人以知道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进行抗辩,仍然购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定明确支持食品药品领域的“知假买假”行为,规定中的“购买者”范围比“消费者”更广。这意味着“知假买假”不会影响消费者权益保护。杨鑫森表示,目前,消费者主动举报仍是食品药品安全管理的主要手段之一。因此,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生产者和销售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也要对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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