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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讯】这份“一揽子”调解协议,来之不易!

来源:泰州晚报作者:铎雅宁更新时间:2023-04-29 19:21:05 阅读:

本篇文章769字,读完约2分钟

目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社会变革的关键时期和改革的攻防阶段,大量矛盾纠纷涌向法院,民商事件的数量与日俱增 如何跳出“破案”的小圈子? 如何实现从“扬汤止沸”到“釜底萃取”矛盾解决的实质性转变? 命题宏伟,道路艰辛,决心坚定 然后,嘉县法院审判长王光利如何通过合并案的调解做法,实现了“釜底工资”式的精确解题——年1月24日,嘉县法院从原告河南省某置业有限企业受理被告陈某民间贷款纠纷案件,目标为204.3万元。 在诉讼中,案件负责人王光利理解原被告双方是因购买而发生的民间贷款纠纷,如果此案不能调解,有可能诱发其他购买房屋的诉讼 负责人比较了事件的实际争论焦点,着力进行了很多调停,与当事人、律师充分进行了信息表达,试图通过民间贷款事件的调停来解决回购房屋纠纷,但最终由于双方的差异很大,调停失败了。 之后,正如之前预想的那样发生了回购房屋诉讼 年5月13日,原告陈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被告河南省某置业有限企业,目标为1206万余元 旧的“痛”尚未解决,又增加了新的“痛”,新的买卖合同事件受理后,负责人王光利审查了情况,慎重解决,立即调整了工作思路。 而且,彻底解决双方的矛盾,进行事件调停是很好的方法,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事件解决的良好效果 因此,负责人王光利进一步提高调解力,制定与双方当事人多信息表达、多释法、多风险、多听取意见的“四多”从业法,了解情况,促进调解,通过直接协商、信息表达释法等方法。 一次调解,一次信息表达,一次释法,经过负责人两个月的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了民间贷款、买卖合同等全面争端的和解协议,矛盾纠纷实质性解决,事件和解,握手,效果非常好 由此可见,当法官将案件视为案件时,案件的结局不一定是这样的。 如果法官剥离问题的表象,直接接触问题的本质,将事件视为矛盾纠纷,也会出现事件的结局 end

标题:【时讯】这份“一揽子”调解协议,来之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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